财政部: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无需缴纳个税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对偶然所得、税延型养老金收入,适用的个税项目予以明确。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查阅新个税法规定,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个人接受无偿房屋赠与获得收入按规定需缴纳相应个税。 当然,上述情形也有例外。公告指出,配偶或三代内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法定抚养或赡养关系人、法定或遗嘱继承人之间无偿赠与房产,是无需缴纳个税的。 来源:21世纪财经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