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继承权获公证“父亲去世后,我想继续使用登记在他名下的手机号码,移动公司要求我办理手机号码继承公证,请问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近日,小刘来到溧阳市公证处,咨询手机号码继承公证的相关事宜。 原来,老刘前不久因车祸不幸身亡,继承人小刘想沿用他生前用以生意往来的两部手机,扛起家族企业重任,可移动公司规定:原机主死亡后,与移动公司签订的协议自动终止。经过90天冷冻期后,移动公司将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处置该号码。为此,移动公司要求小刘提供经过公证的继承证明。手机号码是否属于老刘的遗产,可以继承吗? 公证人员解答说,目前我国没有法律直接规定手机号码是否为遗产而可继承,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但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不宜因为机主死亡而收回手机号码。另外,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也不属于通信公司,通信公司无权在公民死亡后收回手机号码。根据《物权法》规定延伸,手机号码可以作为机主的动产。既然是个人财产,就应该可以被继承。通信公司可以通过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号码资源,手机号码的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依据《入网服务协议》享有通信公司提供的各种通信服务。因此,手机号码具有债权和物权的双重属性。从债权的角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不随债权人死亡而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债权可以继承。所以,根据手机号码使用者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手机号码使用者对《入网服务协议》享有的权利可以被继承,手机号码应该可以继承。 为此,承办公证员积极与移动公司业务部门沟通。移动公司要求,机主的继承人中只能有一人继承该号码。承办公证员经过查阅12348中国法网了解到,该省宿迁公证处曾经办理过此类公证,遂与宿迁公证处沟通请教,并经老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一致同意,将该手机号码由小刘一人继承。随后,按公证的法定程序,办理了该市首例手机号码继承公证。 (来源:法制网) |